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六条;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烟花爆竹运营答应施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八条。
权限区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依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一致编号,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答应证的颁布和管理作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总称发证机关)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运营布点规划与零售答应证的颁布和管理作业。 施行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中介服务 不触及中介服务 数量约束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运营布点规划作业的告诉》(永政办发〔2016〕34号)规划准则:“批发企业准则上按县区人口数设置,其间30万人口以下(原意见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下同)的不超越2家,30万人口以上、50万人口以下的不超越3家,50万人口以上、80万人口以下的不超越4家,80万人口以上的不超越5家,且相互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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