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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1-10 14:37:47 |   作者: 爱游戏体育官方罗马赞助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能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截至2023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四届董事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 2022年度工作进行述职,此议程不作为议案进行审议。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见附件三),并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与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法人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现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并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线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投资证券运营中心,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公司不接受电线、登记地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运营中心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见附件一。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00”,投票简称为“三联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15: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授权委托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注: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的无效。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于2023年4月14日向各位监事发出。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请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经审核,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线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

  经审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投资者合理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度监事人员薪酬方案》请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经审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资格以及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有能力胜任公司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能够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形成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情况。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2017]160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承销总干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5,276.6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8.07元。截至2017年9月18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953,494,269.00元,扣除发行费用53,375,312.82元,募集资金净额900,118,956.18元。

  截至2017年9月18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7]00068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126,881,200.00元;于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1,044,159.98元,收到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9,900,453.90元,打理财产的产品收益82,536,988.48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96,633,611.67元,收到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8,572,364.11元,打理财产的产品收益4,928,537.75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118,991,820.26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52,506,508.51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2017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此制度已于2022年4月修订,经本公司2022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中国光大银行哈尔滨阳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央大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便管理不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明细如下:

  注:公司2020年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及中国光大银行哈尔滨阳光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变更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并分别于2020年11月、12月注销原募集资金账户,相关三方监管协议及单位协定存款协议同时终止。公司于2022年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央大街支行(账号632519752)结余金额(含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央大街支行(账号632107028)开立的一般账户,于2022年1月注销原募集资金账户,相关三方监管协议及单位协定存款协议同时终止。

  2017年10月9日,公司会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每时每刻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块钱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块钱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赞同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设立两个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开设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阳光支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变更至新设立的两个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专项账户。划转完成后,公司已注销上述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2020年11月24日,公司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异议核查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2021年1月6日与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每时每刻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募投项目“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同时通过了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企业独立董事已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议案。2021年12月13日,公司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异议核查意见。

  公司已于2022年1月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央大街支行开立的“工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632519752)结余金额为114,558,464.55元(含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现已转至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央大街支行(账号632107028)开立的一般账户。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21年1月6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鉴于公司“营销与服务网络中心项目”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且截至 2022年11月22日,该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632520304)节余金额为4,433,355.71元(含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低于500万元。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节余资金已转至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央大街支行(账号632107028)开立的一般账户,并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项目使用资金。企业独立董事已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议案。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出具无异议核查意见。

  2022年四季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金额为9,422,008.54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累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金额为12,472,595.54元。

  注:1、医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拟新建口服固体制剂生产线、全自动化玻璃瓶输液生产线、化学原料药生产车间和生化原料药生产间,同时配套建设锅炉、质检中心、污水处理仓库等辅助设施,整体建成前,尚无法产生经济效益;2、哈三联动保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拟对现有仓库做改造,主要建设兽药用终端灭菌小容量注射剂、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生产车间和无菌粉针剂车间,并配备BFS吹灌封一体机、脉动真空灭菌柜、软袋灌装机、液相色谱仪、干热灭菌器等主要生产、检验设备仪器及空调装备等设施,整体建成前,尚无法产生经济效益;3、哈三联大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扩建项目拟在现有生产车间进行扩建,主要建设大容量注射剂生产线 条,分别为塑瓶大容量注射剂车间(308 车间)和软袋大容量注射剂车间(307 车间)。建设符合新版 GMP 要求,配备吹瓶机、脉动真空灭菌柜制袋灌装机、自动灯检机、干燥灯检一体机等主要生产、检验设备仪器等设施,整体建成前,尚无法产生经济效益;4、兰西哈三联富纳项目拟利用原三期项目厂房做改造,项目包括动保原料药生产车间、动力车间、液体罐区、厂区管线,均位于厂区的最东侧,形成相对独立的兽药区域,整体建成前,尚无法产生经济效益;5、灵宝哈三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兽用药品生产建设项目拟对原有厂区已经开工建设的建筑物做适用性改造,并重新规划整体厂区新建生产车间及相关配套建筑物。主要建设内容为兽用马度米星铵、莫能菌 素原料药、马度米星铵、盐霉素、莫能菌素预混剂及其它复方预混剂、塑瓶输液等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兽药新版 GMP 和欧盟 EU-GMP 有关要求的净化生产车间。整体建成前,尚无法产生经济效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210,042.44元,年末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570,718,708.06元。公司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6,320,957.25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提取任意公积金0元。年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879,813,106.94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母公司与合并数据孰低原则,公司2022年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570,718,708.06元。

  在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情况和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前提下,董事会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16,600,050股,扣除已回购尚未授出并即将注销的公司股份40,000股,实际可参与分配股本316,56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预计现金红利总额为31,656,005.00元(含税)。

  若分配方案披露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股本基数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根据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权益分派。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股东合理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投资者合理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担保是向全资子公司哈尔滨裕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阳进出口”)、灵宝哈三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宝哈三联”)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本担保事项主要用于裕阳进出口、灵宝哈三联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风险可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根据公司2023年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为了更好的支持公司业务的拓展,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裕阳进出口、灵宝哈三联2023年度拟向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原银行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5亿元的综合授信总额度。授信期限为12个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项目贷款、抵押贷款、等。同时,公司拟分别为裕阳进出口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为灵宝哈三联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保证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担保金额为准。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在前述额度内分割、调整向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决定申请授信的具体条件(如合作金融机构、利率、期限、信用融资、资产抵押融资、单次使用授信的具体金额等事宜)并签署授信及担保的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授信及担保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授信及担保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6、经营范围:国际贸易代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剧毒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兽药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饲料添加剂生产;农药生产;兽药经营;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中药提取物生产;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农药技术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0。本次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7.3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综合考虑了业务长期发展及长远利益,被担保方财务风险属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核,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出于子公司经营所需,公司能够掌握其生产经营及资金管理,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解释第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解释第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可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公司盈亏性质改变,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核,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提交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中兴财光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2023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兴财光华协商确认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协议。

  人员信息: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伙人157人,注册会计师796人;注册会计师中有53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截至2021年12月共有从业人员2688人。

  业务信息:2021年事务所业务收入129,658.56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15,318.28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8,705.95万元。出具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数量76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11,134.50万元,资产均值173.09亿元。主要行业分布在制造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事务所执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以购买职业保险为主,2021年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1,500.00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17,640.49万元。职业责任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1次。5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1次。

  项目合伙人:姓名黄峰,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兴财光华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超过10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郭京梅,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中兴财光华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近10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王新英,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中兴财光华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超过10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无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023年度,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和市场行情,考虑参与审计工作项目组成员的经验、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决定年报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拟签字会计师执业资质、独立性、从业信息、业务经验及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的专业能力与资格,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较好地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执业资格及审计服务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完成财务报告审计等各项工作。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资格以及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有能力胜任公司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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