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证券报》报导,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得悉,凡请求药品GMP认证的药品出产企业,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结申报作业,并将有关的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管理局。从2003年1月1日起,药品出产企业若有未获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类别或剂型(包含出产车间、出产线),并预备请求药品GMP认证的,应一次性一起申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再受理同一企业屡次GMP认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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